悦读何旺翔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破产法篇》
作者:何旺翔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德国破产法的不断完善源自于对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本书从近百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破产法典型判例中选取了26个判决,从而率先提供一个系统而详尽的判例研究综述。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比较法视野出发,重点介绍研究德国破产法基础理论、具体规定及法律实践,尤其是德国相关立法资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进而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破产法立法及司法现状,反思德国相关理论的合理性,相关规定的可移植性,相关司法实践的可借鉴性。
未来中国的破产法不应仅是“唯美主义”,而应“德美兼备”。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规则模糊、缺失、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则日益凸显。通过本书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破产法典型判例的研究,将可为今后我国破产法研究提供新的学术起点,推动我国相关理论体系、立法和司法的完善。不可否认,由于水平能力有限,笔者一直心存担忧,即很难准确表达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亦不敢妄加评论。更准确的说,笔者试图通过本人理解,并在对德国相关制度介绍解析基础上,表达自己对相关问题的见解,更希望能引发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最终目的在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本书第一章“破产程序的启动”选取了三个典型判例,从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两个角度对程序启动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有鉴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热点前沿问题选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七个较新的判决,分别对合同履行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担保物变价权、取回权、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责任等问题结合中国法进行了评论。在本书第三章中,由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破产重整裁决主要涉及重整计划审查批准,且年德国《重整促进法》于此方面进行了较大改革,加之年我国《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特别强调法院在市场化重整识别方面的作用,因此笔者选取了《重整促进法》生效后有关重整计划审查批准的三个典型裁决。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中的三个判决均强调破产管理人于破产程序中取得了类似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法律地位。第五章选取了三个《重整促进法》改革后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以及一个改革过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希冀能在对德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简要介绍基础上,展示《重整促进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成果。第六章则选取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自然人破产的六个典型裁决。
目录
第一章破产程序的启动
判例一:一时的支付困难与支付不能的区别
判例二:对于资不抵债的认定
判例三: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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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破产清算热点问题
判例一:破产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的行使
判例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判例三: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行使
判例四:破产管理人出售担保物情况下的告知义务
判例五:托收保付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
判例六:无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处理
判例七: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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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产重整难点问题
判例一:重整计划的预审查
判例二: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查
判例三:针对(不)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裁定上诉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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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判例一:破产管理人对闲置资金的适当投资义务
判例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财团债务时的管理人责任
判例三:破产管理人私利商业决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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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判例一:债务人自行管理情况下管理层的责任承担
判例二:债权人会议对自行管理的其后撤销
判例三:重整准备程序中破产财团债务的设定
判例四:债务人自行管理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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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破产程序
判例一:抚养费债务人启动自然人破产程序的义务
判例二:破产自然人的就业义务
判例三:从事独立经营活动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免除
判例四:基于《破产法》第条第2款拒绝剩余债务免除
判例五:剩余债务免除的提前正式宣告
判例六:剩余债务免除正式宣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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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责编:胡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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