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意大利德国涉案企业合规中的法院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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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发轫于美国,在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中逐渐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热点。除英美法系国家外,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借鉴和改革。
美国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发源国,在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并未忽略法院的司法审查作用。检察官与企业协商一致后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并在向法院提交审查协议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起诉,通常情况下,美国法院并不会拒绝暂缓起诉协议,对协议的审查也只属于形式审查。如果被告履行协议内容,则诉讼终止;如果被告在附条件考验期内违反协议内容,检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起诉。因此,美国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属于“弱司法审查”,即法院审查的对象不是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是确保双方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没有胁迫等形式合法性问题。
英国的暂缓起诉模式是在借鉴美国基础上形成的,《年犯罪与法院法》在附表17中首次引入暂缓起诉协议条款。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暂缓起诉协议的适用更为严格,协议的签署需要经过法院司法批准后才能生效,英国的司法批准属于“强司法审查”,这使得涉案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的签署程序和内容更具透明性。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于年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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