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最高法发布6件典
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24日消息,经党中央批准,由平安建设协调小组牵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是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犯罪。
为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6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六类重点打击犯罪的表现形式,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立场,展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一
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开俊,男,汉族,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人陈荣,男,汉族,年1月6日出生。
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名老年人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开俊、陈荣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肖开俊、陈荣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二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一、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二
鲁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鹏,男,汉族,年1月13日出生。
年4月,被告人鲁鹏和鲁光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乐平市太阳山老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山老年公司”),鲁鹏为法定代表人。年8月至年11月,鲁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太阳山老年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万余元。所吸收资金被鲁鹏、鲁光明用于消费支出、提现支取或挪作他用。案发后,涉案公司账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资金及老年公寓内物品折价转让费共56万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鲁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鲁鹏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开办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关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国家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但一些“养老项目”监管还存在滞后,犯罪分子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鲁鹏以承诺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返本付息为幌子,引诱老年人投资太阳山老年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非法集资,最终造成51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经常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营业执照办理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监管,有力促进行业源头治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多与子女沟通商量,投资“养老项目”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养老项目”是否有登记、备案,二看“养老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养老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捂紧“钱袋子”。
案例三
徐正等人诈骗案
——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正,男,汉族,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人周金鹏,男,汉族,年5月8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初,被告人徐正、周金鹏与他人购买富乾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正、周金鹏安排沈燕娟等14人,在公司销售所谓的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派发传单进行广告宣传,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到公司后,虚假宣传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谎称购买“藏品”可享有国家补贴,虚构“藏品”系限量供应、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具有较高的价值及短期升值空间、“藏品”升值后由公司提供途径帮助销售实现盈利等事实,隐瞒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实际价值及并无稀缺性的真相,欺骗被害人购买纪念币(章)、玉石、书画作品等“藏品”,向被害人开具虚假“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截止案发,徐正等人骗取46名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正、周金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徐正、周金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金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周金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被告人徐正等人谎称公司系国有企业授权销售方,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使老年人相信收藏品投资能够提供养老保障、消除养老后顾之忧,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廉价批发的收藏品,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认准正规的收藏投资渠道,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四
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移平,男,汉族,年3月9日出生。
被告人顾乃祥,男,汉族,年7月25日出生。
年1月至年11月,被告人沈移平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年下半年,沈移平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乃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移平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移平。截止案发,沈移平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乃祥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移平吸收资金万元,未兑付总额万余元。顾乃祥投案后家属退缴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移平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移平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乃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乃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乃祥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乃祥家属退出万余元,可对顾乃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移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乃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乃祥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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