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挑战西方到成为西方十九世纪德国民族精神
二战之后,德国如何面对自己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的道德责任,成为全民必须直面并忏悔的难题。这不仅关乎于未来德国政治发展的选择,更关乎一个民族的良知与自觉。其中需要德国的知识分子与人文学者回答的是:在二十世纪的政治灾难中,应该如何看待十九世纪德国所选择的发展方式,普鲁士国家传统与俾斯麦打造的国家,是否需要为后面的人道主义灾难负责?更为难堪以及沉痛的是,德国拥有丰厚的政治学、法学、哲学传统,也诞生了马克斯·韦伯、舍勒、凯尔森、施米特等欧洲最优秀的政法学者。他们都曾为德国政治勾勒、设计出一系列理想蓝图,他们都曾寄希望于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成熟以及代议制在弥合社会分歧上的作用,但是最后的结果为何是极端政治的上台以及全欧洲的灾难?
《德国公法史》作者:(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译者:雷勇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7月
理解这个问题意味着我们必须深刻地进入历史的文本及语境之中,而德国的政法思想不仅仅在于为现实政治作为参照物,其中同样也反映了德国特殊的民族性格以及对一系列关乎现代社会最高价值的设想与理解。德国公法学者米歇尔·施托莱斯的作品《德国公法史》正是对以上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这样一部编年史作品纵览式地回顾了德国政法学者是如何回应一个民族的“建国时刻”,同样他们思想中的决断与转折,又是如何在自己的不自觉之间,改变了未来历史的命运。
德国:一度最反西方的西方国家和它的法律发展道路
在当代国际关系格局中,德国毫无疑问是西方国家,并且是举足轻重的西方国家,但若从德国近现代史的纵深背景去看,它却一度是最反“西方”的。这不是随意化的调侃式的标签,也不是指策略式的外交姿态,而是一个历史事实,即德国一度朝着一条充满铁与血的特殊道路(Sonderweg)笃定地走下去。直到掉进深渊、跌倒,二战后重新爬起来,确立起自由-民主秩序。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说法,德国重新回归了西方。
沿着那条特殊道路,19世纪后德国渐渐成长为一个军事与经济巨人,但却是“政治与精神侏儒”。军事与经济巨人,是指截至一战前夕德国GDP与军事实力迅速跃升至世界前列。然而,“政治与精神侏儒”,这个概念就更复杂得多,复杂到足以引起德国版本的政治分裂,激起施米特意义上的敌我化的政治矛盾。仅就曾使用这个概念的韦伯的理论语境看,政治与精神侏儒主要是说19世纪中期以降德国政治体制越来越滞后,人民严重缺少参政自由,民族没有涌现能在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间维持平衡的伟大政治家(包括能影响欧洲和世界的政治理论家),人民几乎没有真正的政治意志与真正的政治生活。更通俗地讲,帝国看上去很强大,但实则外强中干,军事与经济的崛起无法掩盖其专制政治体制的落后。德国人尚未取得真正的政治成就并向世界作出真正的政治贡献——如果政治在道德上是一种奠定自由秩序的基业的话。
普法战争中的普鲁士军队进入巴黎。图片来源:巴黎军事博物馆。
在韦伯之前,还曾有另一位伟大的德国思想家,很早就发现了德国政治体制的问题,并终生矢志不渝地与这个体制进行坚决斗争,其批判烈度要远远强于韦伯,这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德国的现状是旧制度的公开的完成,而旧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隐蔽的缺陷”;“现代德国制度是时代错乱,它公然违反普遍承认的公理,它向全世界展示旧制度毫不中用”;因此“必须开火,向德国制度开火”。这些气势如虹的炙热的文字形象地表明了青年马克思对德意志祖国的政治立场。从法学思维看,这是一种期求在实证法秩序之外寻找解放出路的革命立场。此种立场使马克思成为欧陆德国版批判法学当之无愧的先驱。
但是,思想家的批判是一回事,现实政治是另一回事。先后被马克思与韦伯深度剖析批判的德意志帝国,在年挑起并卷入一战前,始终是非常强势非常耀眼的一个存在。它既是名副其实的经济与军事大国,也是名副其实的哲学大国与法律科学大国。
电影《青年马克思》剧照。
德意志帝国是公认的法律科学大国,不仅指帝国的体制依托一整套法律制度作为运行代码,有精巧的法律知识体系为该体制实践提供合法化论证,而且还指一个基本事实,即在19世纪中期到一战结束前夕发生的法律与法律思想的第一次全球化运动中,德国是比英美更突出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输出国。它输出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德国式的法律形式主义,此种法律理论旨在将法律当作一个内部结构协调一致的规则系统去打造;它输出的法律制度主要指德国式的民法制度与民法科学,即私法制度与私法科学。
哈佛法学院的邓肯·肯尼迪曾指出,在第一次法律与法律思想的全球化运动中,德国私法模式的传播并不止于周边邻国比如法国,而是穿越了欧洲内陆,穿越了美国与拉丁美洲。美国和英国殖民地如同英国本土一样,虽然因其普通法传统而不可能进行德国那样的民法典编纂,但它们都开始不同程度地接受来自德国的法律科学甚至包括一些制定法。
关于19世纪德国私法科学的历史基础、发展进程、学术形态和知识意义,在德国是专门的术业,在中国是专门的比较法学问。我国著名法理学家舒国滢教授年出版的《法学的知识谱系》(以下简称《谱系》)是这个领域的标志性成果。《谱系》对德国私法科学的历史基础、学术成就与知识意义展开了纯粹智识上的研究。纯粹智识上的研究,一方面是说它将19世纪德国私法科学的成就(即塑造了德国民法典那一整套私法科学)往前追溯到了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历经中世纪淬炼的西方法学传统,从而,将逻辑辩证法、自然科学思维等认识论要素与德国人对罗马法的德国化科学改造联系在一起,并力图经由对德国私法科学化的系统考察去提炼可以覆盖包括公法私法在内的一般法学方法论命题。舒老师将此种从德国私法学生发出来的一般法学方法论在知识论上界定为“法学学”。另一方面是说,《谱系》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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