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民事法院判决书的样子

因为一些客观和主观原因,“程序与实体之间”已经许久没有更新了。最近为写论文搜集比较法资料,部分阅读了一份德国联邦法院(BGH)的判决书。虽然这份判决书很老(年),但觉得可以转推给大家看看德国判决书的样子,而且已经有专门介绍德国判决书写法的文献(哥特瓦尔德著、曹志勋译:《德国司法判决书中的说理:实践与学说》,《苏州大学学报》年第4期)。大家可以对照本文和曹老师译的这篇文章,了解德国判决书的样子。但本文是一篇联邦法院的判决书,与文章介绍的一审判决有所不同。

冒头部分

冒头部分主要写判决的基本信息,包括书记日期和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信息。本判决涉及的个人信息已被涂抹。如何保护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也是中国裁判文书上网所要考虑的因素。另外,有点滑稽的是,德国判决都要写上“以人民的名义”(imNamendesVolkes)。

判决主文部分

与中国判决不同,德国判决主文在最先,大概可以看到,该判决主文就是废弃了州法院的判决。同时判决主文也记载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事实部分

由于BGH只审理上告案件、只法律审不事实审,故没有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记载,该部分其实是按时间顺序叙述了纠纷的事实和一审二审的过程,以下是事实部分的一页。看到Straf大家也可以看到该案也是个刑民交叉问题,但刑事程序似乎并没有影响民事诉讼。

说理部分

这个判决说理部分也有10页,BGH同样也是标明序号对本案几个要点予以回应。大家从这页高强度引用德国民法典的部分就可以看出,法院首先是分析法条之间的关系,然后找到本案真正适用的法条,可以说相当程度上遵从了“请求权基础思维”。

下面是我写论文要用的两页,谈的是“辩论原则”和“法官职权适用法律”的关系。这是一个程序法问题,其中援引了BGH先前的判决和学术观点(用括号标明出处)。下文是我的粗浅翻译,我觉得对我们理解“法官知法”还是有一点借鉴意义的,因此仍照录如下。有相当部分看不太懂因此错讹不少(不过如要引用还请表明出处以免我论文查重失败)

判决书就是这几部分组成的,感觉是否和我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大同小异?我觉得值得借鉴的有两点:一是要增加引用判例和学术观点;二是要适当区分法律适用部分和事实认定部分,这样似乎能让逻辑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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